企业没有安排加班,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加班费

2023-04-24 15:37:23 来源:中人社传媒 作者:胡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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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3月招聘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由底薪和计件工资组成。张某考虑自己离家很远,平时都住在厂里的宿舍,下班后没有事可作,如果加班还可以提高收入,因此在单位没有安排加班的情况下,在工作日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自行安排加班。2022年6月,张某以家里有事为由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书,公司同意张某辞职。2022年7月,张某以该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劳动者自行安排加班,能否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笔者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加班的情形下,才需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为提高自己的收入主动加班的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加班的情形,因此,张某的请求不应支持。

启示与思考:

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也就是说,只有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或者要求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加班工资;如果劳动者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并非源于单位安排或要求,单位既没有要求劳动者这样做,更没有强制劳动者这样做,即劳动者完全出于自愿,此种情形就不属于加班,劳动者也就无理由索要加班费。

【编辑】周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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