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补缴满年限社保怎样回湘潭办退休?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坐牢后是不是要清零?近日,不少网友来信咨询退休金和养老保险等问题,记者为此特意整理了省人社厅相关业务处室的回答,供参考。
网友@静夜思
本人是1995年大中专毕业分配的女性干部,2012年后双肩挑事业单位管理九级和专业技术中级,所在单位2023年3月参公,人员未进行转隶,现组织部正在筹备符合参公登记的人员进行参公登记。本人2023年10月3日满50岁,请问在人员未转隶前,本人的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
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政策规定,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性人员,50周岁前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可55周岁退休。
网友@胡少军
我1945年入职广州军区金城招待所(现更名为广州君达金城酒店),单位2014年给我缴纳社保,后来分两次给我补缴了全部在职期间的社保。2020年6月,我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缴纳了295个月的社保,但广州市社保局说我要到户籍地湘潭退休,理由是我缴费的是临时账户。想请问,我回湘潭退休要走哪些程序?
答: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您在广州建立养老保险账户时是否已年满50周岁?如果已年满50周岁,需到户籍地办理退休,将广州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桂[2016]5号)文件规定,对于在广州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由广州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网友@流年
请问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是不是坐过牢就清零了,只保留实际缴费年限。我2004年已下岗买断工龄,成为灵活就业人员,在2010年坐牢,至2013年释放。2016年办理退休至今,请问这几年领的退休金要全部退回?如果完全退不出可以酌情处理吗?比如分期等。
答:按照我国现行政策规定,不论是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都统一按照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执行。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有关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统一按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执行。
该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参加工作以前主要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及你本人反映的情况,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应予以清零,判刑期间不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经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予以清退;退休基本养老金要按规定重新计算,多领取的退休基本养老金应予以退还。具体退还事宜,建议向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中人社记者 黄浔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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