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因法律意识淡薄,或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保。临高县65岁的符女士就遇到这种情况,她在敬老院工作了23年,退休后却“老无所养”。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支持了退休老人维权,也让照顾老人者“老有所养”。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胜诉
符女士于1958年出生,从1995年3月至2018年12月在临高县某镇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开办的敬老院工作并领取工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4月,符女士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镇政府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为其办理退休,解决养老待遇问题。
2020年7月1日,仲裁确认符女士与镇政府自1995年3月至法定退休年龄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符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之后,镇政府同意为符女士补缴一次性社会保险费,并于2021年4月7日将符女士的相关材料提交给临高社保中心办理退休养老手续。
请求赔偿养老金损失
二审判决获赔9万余元
2021年6月1日,临高社保中心作出《关于测算符某一次性补偿金的函》,经测算,符女士一次性养老金每月补偿金额为874.61元。11月22日,符女士再次申请仲裁,请求裁定镇政府赔偿其25年的养老金损失26.23万余元。仲裁机关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12月2日,符女士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以超过仲裁时效1年为由,驳回了符女士的诉讼请求。符女士不服,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
省二中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仔细审查案件的来龙去脉,将关键问题定位于符女士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符女士在2018年12月退休后并非对自己的权益不闻不问,而是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多次与镇政府沟通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并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后续又申请养老金损失的仲裁,再诉至法院,期间仲裁时效多次中断,重新计算均未超过仲裁时效。符女士法律知识有限,其穷尽各种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一位在敬老院为老人服务了23年的老人,不能让其晚年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省二中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
经审查,符女士虽然2013年12月已至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仍提供劳动,敬老院未表示异议仍发放工资,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延续到2018年12月,其养老金损失的起算时间应从60岁开始计算。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一次性计算至75周岁。”
符女士每月补偿金额为874.61元,计算符女士15年养老金损失金额为15.74万余元。此前,镇政府已补发符女士2015年至2018年期间工资,用于自行缴纳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共计6.54万余元,因此,镇政府赔偿养老金损失时应扣减上述费用。省二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后,判处镇政府赔偿符女士养老金损失9.19万余元。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及时缴纳社保
据法官介绍,因非规范用工行为而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的案件多发,诸多将近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付出多年,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案的用人单位是政府机关,符女士服务的对象是敬老院的老人,其作为护理人员通过长期提供劳动为社会创造生产价值,理应在年老时得到应有的回馈。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认知有差距,普遍存在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等问题。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更加规范用工行为,依法依规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缴纳社保,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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