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成功调处一起违约离职引发的劳资纠纷

2023-09-25 16:18:36 来源:中人社传媒 作者:钟仁君 吴蓉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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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新晃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投诉人小郭称自己因病辞职,公司拒付工资,请求调处。接到投诉后,新晃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迅速联系某公司负责人,查清纠纷事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投诉人小郭于8月24日应聘入职到某公司,与公司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间待遇为公司包吃包住,工资2200元。9月20日,小郭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得知自己意外怀孕。由于体质原因,医生建议其休息养胎。当天,小郭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以扣除培训费为由拒付工资。因与公司沟通未果,于是前来劳动监察大队求助。

该公司负责人王某称,公司发布的招聘公告上,明明白白说招聘的是长期职员。小郭自己也说应聘的是长期职员。小郭入职之后,公司出资对她进行了相关培训。小郭入职不到1个月就离职,违反了应聘时的双方约定。所以,公司要求小郭支付公司对她的上岗培训费用1000元。

工作人员组织双方现场学习了《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有随时提出辞职的权利,但是需要履行相应的通知及交接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遵守解除预告期。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试用期内为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调解中,双方对公司扣发小郭工资(上岗培训费用)1000元的做法存在较大争议。那么,小郭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扣发其1000元工资是否有法可依?

事实上,用人单位基于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本单位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安排、计划进度等,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影响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项目包括: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项目。小郭入职之后,公司出资对她进行了相关培训,小郭违约离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对公司为她支付的培训费用予以赔偿。

经调解,考虑到小郭违约离职事出有因,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小郭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承担公司为她支付的培训费用200元。

【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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