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11月24日,申请人王某乘坐被申请人租赁的厂车上班,途中因路间不平,颠簸,造成申请人王某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申请人受伤后被马上送往医院治疗,治愈后,被申请人已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及误工工资。2021年1月18日,经被申请人申请,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2021年11月10日,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构成伤残玖级。被申请人单位为申请人缴纳了工伤保险。申请人伤愈后继续上班,于2022年11月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单位就工伤待遇问题协商未果,诉至仲裁委。庭审中,申请人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的病历资料和离职证明,同时认可在交通事故中,已经得到交强险营养费和护理费的赔付。
被申请人单位辩称,申请人系乘坐被申请人租赁的厂车上班,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需在有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双重赔偿,厂车系被申请人租赁并购买了保险,被申请人无需承担双重赔偿责任,应仅就工伤保险支付不足的部分补足。
申请人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453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573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5736元。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单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4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7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736元。
仲裁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坐被申请人租赁的厂车在上班途中受伤,是否属于有第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申请人是否可以享受除交通事故赔偿外的工伤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所谓第三责任方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是指相对于事故本方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财产,而乘客是否是第三者,要看乘客相对于事故的哪一方而言。对于申请人所乘坐的车辆而言,申请人属于本车人员,不属于第三者,而对于对方的事故车辆或责任人而言,乘客就属于事故中的第三者。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系申请人乘坐的厂车司机张某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无责任”。申请人因路面颠簸,司机驾驶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导致受伤,该事故未出现另一方的车辆和行人,且申请人在庭审中也认可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系交强险赔付,并非第三责任险。故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不应视为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
对于不存在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申请人是否还可以享受除交通事故赔偿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呢?
仲裁委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是否属于第三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并不是申请人能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的必要条件。
根据《最高法(2016.11.30)会议纪要:民事审判36条最新意见》中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第九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都非常明确地规定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时,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即所谓的“双重赔偿”原则。据此,有侵权责任人的被侵权人可以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又向第三方提起侵权责任赔偿,一方面保护了被侵权人作为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待遇,与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相符合,另一方面也确保了被侵权人在另一段侵权责任关系中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侵权责任关系中,作为被侵权人,对于侵权责任的赔偿的请求权不应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被限制或消失,因为作为第三方的侵权人,其支付能力和效率是要小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并不是将存在第三责任方设为劳动者主张双重赔偿的必要条件。
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办理了工伤保险,依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申请人仅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提出了仲裁申请,并未就护理费、医药费等已赔费用提出重复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三项“一次性”的权利主张,只要申请人有被认定为工伤的事实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两个事实要件即可,与申请人的交通事故是否存在第三方责任人并无必要关联。
综上,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单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4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7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736元。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人社传媒”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人社传媒,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应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人社传媒”。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