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员工违纪行为采取罚款措施缺乏法律依据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起,颜某在某铁矿公司从事行车工作。10月11日,颜某在上班过程中因与调度员口角发生打架,某铁矿公司认为颜某违反公司规定,给予颜某罚款1000元并作开除处理。11月23日,颜某到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起诉,请求某钢铁公司退回其被罚款的1000元,仲裁院支持了颜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在 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不再对劳动者有罚款的权力,所以用人单位对员工违纪作出的罚款是不合法无效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用人单位拥有罚款的处罚权,因为这两部法律均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对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换言之,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手册或自发的文件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一般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轻微行政处罚可以授权或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而这些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权的非行政机关,法律对其主体资格作出严格的规定:一是一般应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是必须具备组织内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等条件。而我国的用人单位一般均不具备也不可能具备以上的条件。由此,用人单位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具有经济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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