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5月,朱某入职某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任小车教练,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7月,驾校违法解除了与朱某的劳动关系。朱某向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驾校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某驾校应支付给董某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某驾校如支付了朱某赔偿金,因此不需要再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朱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应该支持,但同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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