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规范和加强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治化、工会维权工作法治化进入新阶段。
出台条例,有利于职工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职工民主管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但目前法律法规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专门的具体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是引领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生动实践,是工会组织参与法治建设、推动工会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工会组织具有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天然优势,在推动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发展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省有12.9万多家基层工会,各级工会建立了6526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有15031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他们在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在推动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发展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条例实施,有利于工会引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凝聚职工群众力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职工更好地参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实现职工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实现用人单位与职工和谐相处、互利共赢,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开展立法问卷调查时,42428份有效问卷中有近77%的受访者认为,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会选择通过工会协调解决。实践中,我省各级工会切实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创造和积累了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即“一函两书”等不少好做法、好经验。这些好做法、好经验需要总结提升,用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稳步推进我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效有序、向实向好发展。
小快灵”立法,解决“监督什么”“谁来监督”“如何监督”的问题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不求大而全,未设置章节,共20条,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原则、范围与对象、监督组织与职责、监督内容与程序、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
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条例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注重预防的原则。工会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平等就业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情况,集体协商情况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等的规定执行情况,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规定执行情况等12项。这些都是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解决“谁来监督”的问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各级工会组织,但目前工会专职人员少,用人单位职代会召开次数少,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比较薄弱。为了解决这个突出问题,条例规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并对监督委员会的产生、监督员的职责和要求等作了规定。工会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负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任期和本级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用人单位工会会员不足50人的,可以配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在用人单位聘请职工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所在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流程,解决“如何监督”的问题。条例对如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将“一函两书”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并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员)、工会如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人社部门如何处理工会发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作出明确规定,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程序更加明晰。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应当进行登记。调查属实的,可以给予口头提示或者报同级工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必要时,组织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根据需要由同级工会或者由同级工会提请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移交相关资料。
坚持务实管用,立有地方特色的法
条例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加以总结提炼,既有实践基础又有前瞻性,特色鲜明,亮点突出。
促进双赢: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企业的发展是职工最大的利益,离开了企业的发展,实现职工利益就会失去基础。同时,只有尊重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发展才更有动力。条例开篇就明确,立法目的是规范和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具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目的,二者不是对立而是辩证统一、互利共赢的关系。条例突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柔性调处方式和预防化解矛盾的功能,规定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协商制度,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协商,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有效衔接:与劳动保障监察衔接,与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衔接。劳动保障监察是国家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通过工会监督将劳动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是劳动保障监察之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二者都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确立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保障监察之间架设起有机衔接的便捷桥梁。条例规定,人社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依法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时,需要使用工会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获取的有关资料的,工会应当依法提供。
关注新业态: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多而且呈增长趋势,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达320万人,社会普遍关注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8部委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对工会组织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做了一些具体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新就业形态平台企业以及关联企业依法建立的工会,应当重点加强对平台企业以及关联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督促企业履行用工责任,与行业协会、平台企业以及关联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定额、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障、奖惩制度等开展集体协商;督促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算法确定等重大事项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这些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良好氛围。这是条例的一大重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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