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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奖励制度 迈入“深改时间”

2017-06-23 10:55:01 来源:人 才就业社保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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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欲致其高,必丰其基。”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继1999年颁布实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后,时隔17年,国务院办公厅于日前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迈入全面推进的“深改时间”。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构建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全面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正在路上。

《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主要改革举措有哪些?何时开始贯彻实施?“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是服务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形势所需、时代呼唤,是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政策的导向和推手作用的必然选择、 必由之路。”近日,科技部副部长黄卫对该《方案》作了深入解读。

奖励制度需跟上发展的脚步

早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便明确规定“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颁布了3个科技奖励条例,初步形成了覆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主要方面的国家科技奖励体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迅速恢复了科技奖励工作,1978年恢复了国家发明奖,1979年正式设立了国家自然科学奖,1984年设立了面向经济主战场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奖励体系的基本建立。

1999年,党和国家对科技奖励制度实行重大改革,颁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奖励工作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科技创新摆在了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我国科技发展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科技奖励制度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根据近年来的调研,大家普遍认为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质量和水平逐年提高,权威性和公信力不断增强,但仍存在与当前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定标定额,控量提质

当前,我国科技成果的整体实力显著增强、数量显著增多。黄卫介绍,方案特别提出将“调整标准、提高质量、控制数量”作为重点改革方向。此举旨在调整阻碍或影响科技工作者积极性的政策,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国情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考虑到国家层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方案》重点针对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提出了诸多举措,以进一步增强学术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彰显荣誉性。

实行提名制

目前国家科技奖的推荐主体是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学术组织参与较少,行政色彩较浓,在实际工作中变成了个人申报制,引发“跑指标”等诸多问题。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参照国际惯例,实行提名制,转变过去主动自荐方式为被动他荐的背靠背方式,以引导科技人员潜心研究、专注学术,遏制学术浮躁等不良风气。

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机制

“定标”就是分类制定各奖种及其相应等级的评价标准,确保获奖项目质量。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简称“三大奖”),由过去一、二等奖混合评审改为一、二等奖分别独立评审,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定额”就是改变现行各奖种及其各领域奖励指标数与受理数量按既定比例挂钩的做法,根据我国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分别限定三大奖一、二等奖的授奖数量。同时,大幅减少奖励数量,三大奖总数由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 300项。

调整奖励对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规定的奖励对象是“个人”,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此次改革将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这也便于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有关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作为三大奖候选人,以鼓励引进海外人才。

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

建立完整的监督惩戒机制,把规矩挺在前面,实行全过程监督,完善异议处理制度,让举报有路、处理有方,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并纳入科研信用体系;加大对学术不端的惩戒力度,对涉及违规的科研成果采取一票否决、撤销奖励等措施,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采取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国家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措施。

强化科技奖励的荣誉性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为科技人员报奖“减负”

针对政府类的科技奖励名目和层级过多、科技人员报奖负担重等问题,《方案》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此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地方和部门也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推荐提名制度和评审规则,控制奖项数量,提高奖励质量。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就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项,《方案》提出,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

改革举措何时开始实施?

黄卫表示,《方案》是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向,其中一些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需要相关方面协同配合。如,建立提名制、调整奖励标准、减少三大奖总数等需要修订《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予以落实;确定提名资格、完善异议处理制度等需要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来落实;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健康发展,还要研究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我们将进一步深入研究、 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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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捷报频传” 奖励制度“功不可没”

近年来,我国在高温超导、中微子物理、量子科学、干细胞研究、人类基因组测序等基础科学领域取得诸多突破,高性能计算机、载人航天、移动通信、载人深潜、高速铁路、航空母舰等工程技术成果不断丰富……这一切的背后,富有成效的激励政策和奖励制度“功不可没”。

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授予27位科学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47183人(次)自然、发明、进步三大奖。从初创至今,与时俱进、直面改革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已成为国家人才政策、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激励导向作用。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中国科学院院士褚君浩认为,科技奖励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科技人员的 创新创造热情,在全社会形成了崇尚知识、崇尚科学的良好氛围, 集中体现了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

2016年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初评的1810位专家学者进行的一项无记名问卷调查显示,95%以上 的专家认为先期试点实践探索的科技奖励改革达到预期效果,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激励科技人员方面作用明显。

同时,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科技奖励评价注重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近三年授予的科技进步奖通用项目中,企业参与完成的项目都保持在75%以上,牵头完成的达35%以上。既有像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等一批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国有大中型创新企业,也涌现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一批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的民营企业,充分说明企业正逐步成长为创新的中坚力量,产学研用结合更加紧密、有效。

据人民日报、新华网

【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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